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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武某与武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武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武某,女,汉族,2008年3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牛小利,女,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某甲,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终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某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2450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王中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嘉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