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隋国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隋国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刑执字第730号罪犯隋国平,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08)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隋国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止,2008年5月15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真诚的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取得优良成绩。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听从指挥,服从安排,改造表现��为突出。截止到2014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分已达80.3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二次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隋国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魏长青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