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淳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乃虎与何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虎,何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淳商初字第935号原告:张乃虎。委托代理人:邵道厚,淳安县威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乃虎与被告何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乃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乃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河清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