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23号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振裕,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玉宝,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二层262商铺。负责人张久臣。委托代理人詹佳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系公司职员。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山。委托代理人张日辉,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枫,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票据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涉案承兑汇票编号为31300051/23445498,出票人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信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2012年7月3日,青岛信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该票据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东台市重友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依法作出(2011)深罗法立催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12年7月3日,青岛信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便以东台市重友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对涉案承兑汇票不具票据权利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63号,现该案尚未审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对编号为31300051/23445498的承兑汇票主张票据权利,而在青岛信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诉东台市重友废旧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件中,青岛信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同样对该票据主张票据权利。因该案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该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淑萍审 判 员 饶 弢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晓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