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阳执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597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谢程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作出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程鹏存款人民币9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健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