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石某某,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万能,重庆市垫江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