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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临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周红与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临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周红。委托代理人陈永铭。被告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江。原告周红诉被告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潇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永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被告的员工,截止至2014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600元。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00元。以上事实有证据工资表一份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周红工资1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颜冰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