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92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谢彬书与闫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彬书,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924号申请执行人谢彬书,个体。被执行人闫明,居民。本院在执行谢彬书与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