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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诉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祥福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祥福,曹冬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诉保字第123号申请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华南,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龙祥福。被申请人曹冬姣。申请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龙祥福、曹冬姣因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龙祥福、曹冬姣的银行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祥福、曹冬姣的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廖向阳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