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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16日由武鸣县公安局予以取保候审,2014年7月23日由本院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金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民工砍伐其向潘某购买的位于武鸣县仙湖镇渌雅村6林班59小班的巨尾桉林木。2013年7月2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李某滥伐林木的面积为1.5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84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武鸣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林木砍伐协议书、荒山承包合同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苏某、潘某、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4、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书;5、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李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丽冬人民陪审员  曾小渊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