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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志欣与戴春梅、杨冬博、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欣,戴春梅,杨冬博,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马志欣,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杨新权,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戴春梅,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刘俊宝,住同上。被告杨冬博,住长春。被告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何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勋兵,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欣诉被告戴春梅、杨冬博、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欣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志欣负担。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