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68号。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鹏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翠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