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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中法立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庄纯楷与许庚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纯楷,许庚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立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庄纯楷,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庚涛,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汕中法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买卖合同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但并非认可被申请人可以无限期拖欠购房款。双方讲价时已口头约定现金交易,绝不拖欠。再审申请人也过度轻信对方,信其说话算数。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口头约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银货两清,货到付款是我们日常生活交易之惯例。交易成功后被申请人拖欠1个多月才把购房款还给再审申请人,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其未违约、未逾期不合理,不公平。房产过户办妥后,再审申请人一直催被申请人付款,被申请人拖欠了35天,后再审申请人多次要求其适当补偿,但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再审申请人请求本院撤销(2013)汕中法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本案已生效的判决。本院(2013)汕中法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庄纯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  明  才审判员 黄  晓  忠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芝涵(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