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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初字第972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刘桂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原告徐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桂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生一男孩,已经成年。婚后,因被告有外遇,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双方分居已三年有余,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程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两人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孙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爱文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