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东宏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晋煤集团晋城晟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宏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晋城晟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宏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工业区东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姚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智勇,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晋城晟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书院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树国,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时青松,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上诉人广东宏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宏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智勇,被上诉人山西晋煤集团晋城晟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树车、时青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山西晋煤集团晋城晟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理由成立,其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退还上诉人。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赵晓平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