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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郊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郊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志民,总裁。委托代理人孙中祥,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远征,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林方,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诉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中祥、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谭林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诉称,2007年10月12日,原告与四平市铁西区政府和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政府签订三道林子小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有偿取得原三道林子小学17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159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计划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2011年,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杨文在既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又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将原三道林子小学地块交给三隆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此事发生后,原告找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杨文交涉,杨文答应给予解决。在杨文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只给原告解决14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还差3000平方米没有解决,1592平方米房屋(其中楼房面积1212平方米,平房面积38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始终没有解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在原三道林子小学地块按照1:1.2的比例,立体(含一楼)给原告产权调换办公用房或住宅1910.4平方米。2、判令被告给原告产权调换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四平市政府于2002年4月29日、四平市委于2005年3月7日先后下达文件,明确将三道林子村整体划归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2007年10月12日,四平市铁西区政府、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政府与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签订学校及土地转让协议,事关三道林子村民集体财产权益,却没有让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该协议存在缔约过失。前述协议涉及380平方米地上建筑,是村民集体投资并拥有产权,区、乡政府不宜直接处置,而且应当补偿却未给任何补偿。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11年征用三道林子小学及土地后,在同年分两次给村民集体补偿1590440元。其中,对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三道林子小学除教学楼外其他地上建筑380平方米,补偿302425元,这部分地上建筑面积应从本案争议地上建筑总面积中扣出。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自己的主张分别进行了陈述和辩解,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为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协议书》,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与铁西区及平西乡政府签订。证明原告取得原三道林子小学159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和17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依据。2、给付四平市铁西区财政局价款的支票存根和收据。证明付给四平市铁西区财政局购买三道林子小学价款513022元,原告有偿取得原三道林子小学159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和17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3、给付四平市铁西区农林水利局价款的支票存根和收据。证明付给四平市铁西区农林水利局三道林子小学安置费和土地补偿款129577.50元,原告有偿取得原三道林子小学159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和17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4、现金日记账。证明给付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购买三道林子小学土地补偿款57400.50元。原告有偿取得原三道林子小学159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和17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界定的批复》四政函(2002)18号文件。证明在辖区范围内都属于被告的开发区,被告辖区包括争议的地方。2、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调整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意见》四发(2005)7号文件。第三页区域规划重审政府的文件,早于协议两年。3、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5)20号文件,证明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农民、农村,和铁西区在边界和农民农村事务管理上区别。4、转让《协议书》,说明合同一式四份,但没有三道林子村委会参加,协议具有瑕疵。5、三道林子村委会《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三道林子小学转让没有通知村上,学校更夫工资是由村开支,学校的附属物是村委会出资建设。6、村委会财务账册。证明1993年到1995年期间附属物是村上的。7、红嘴开发区报告,证明红嘴开发区给三道林子村集体补偿159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双方对下列事实无异议:1、四平市平西乡三道林子小学的教学楼属于铁西区政府所有。2、2007年10月12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平西乡人民政府与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达成协议,将三道林子小学原校址(面积17000平方米、其中楼房面积1212平方米,平房面积380平方米)转让给原告红嘴集团总公司,原告将转让费支付铁西区财政局及铁西区指定的账户铁西区农林水利局。3、2007年以后,被告对包括三道林子小学范围在内的区域进行整体开发,被告已补偿原告14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三道林子村委会159万元,被告将包括三道林子小学在内的建设权整体交给三隆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建设,现尚未竣工。本案争执的焦点是:1、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办公用房或住宅1910.4平方米有无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院是否支持。根据双方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要求被告给付住宅楼,本院予以支持。理由是:根据2007年10月12日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平西乡人民政府签订的转让《协议书》,铁西区政府将三道林子小学原校址(面积17000平方米、其中楼房面积1212平方米,平房面积380平方米)有偿转让给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开发使用。被告在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又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三道林子小学原校址地块交给四平市三隆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因该地无办公楼,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住宅楼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转让协议书,原三道林子小学校址教学楼面积为1212平方米,原告要求按1:1.2的比例回迁符合惯例,按照1:1.2的回迁安置比例计算,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住宅楼1212平方米×1.2=1454.4平方米。二、根据三道林子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本案这块土地时,给付三道林子村附属物款309274.40元,学校院内土地面积17612平方米,给付安置款1037125元,由红嘴开发区给付三道林子村的,已经给村民发放,其中包括平房面积380平方米的补偿,本院认为不应当重复补偿,原告要求38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保护。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产权调换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不予支持。被告给原告回迁1454.4平方米住宅楼,回迁住宅楼占用一部分土地面积,具体占用多少土地面积不明确,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产权调换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1月30日前,在三道林子小学原校址,立体砍块(含一楼)给付原告住宅楼1454.4平方米。二、如被告到期不能履行给付住宅楼,按该小区住宅楼平均房价,给付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1454.4平方米住宅楼价款。三、驳回原告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93元,由被告负担17889元,原告负担41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米丽宏审判员  徐中杰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