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109号王得洲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枣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冀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本村124号。2013年7月30日主动到枣强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英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正月初,李某某(已判刑)觉得枣强县大营镇、新屯乡两地的化工原料市场很大,欲成立一家化工协会垄断两地的化工原料市场,从中牟取暴利。同年农历正月初三,李某某在枣强县恩察镇租房经营化工原料,起名“唯一化工协会”门市部(无照)作为协会的总部,并先后纠集张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刑)和被告人王某某及马某(现网上追逃)作为协会成员,李某某担任协会的会长,以来维护协会的利益。2013年3月的一天15时许,在李某某的主持下组织大营、新屯等地的20多家化工门市经销商到协会开会,会上李某某宣布以后大营、新屯的化工原料市场由“唯一化工协会”统一管理,所有的经销商进货必须通过“唯一化工协会”,并给各个经销商印发了由其制订好的化工原料价格表,表上的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要求经销商必须按价格表执行,还声称将外地来大营卖化工原料的经销商赶出去,不让外地商户来,只让参与协会的商户卖。会后,李某某指使张某某、李某甲男、王某某等人开车到各个经销商处转悠,监督他们的执行情况。“唯一化工协会”成立后,在李某某的操纵下,枣强县恩察镇四敦化工商行的经销商李某甲迫于压力从“唯一化工协会”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进了3.8吨的硫酸,当时市场价格是每吨650元左右,李某某从中获利1600元;同年3月14日上午,李某某以每吨700元的价格将20吨元明粉卖予枣强县大营镇韩庄村的刘清涛,当时市场价格为每吨500元左右,李某某从中获利4000元;同年3月15日,新屯乡的张某甲给一个客户送货时,被张某某、李某甲男、王某某等人拦截,因嫌其所售化工原料价格低,未执行协会统一规定的价格,而对张某甲进行恐吓,致使张某甲无法正常经营;同年3月18日,枣强县新屯乡宋新屯村的宋某某没有通过“唯一化工协会”进货,而是自己从衡水闫某某处购进了8吨元明粉等物品,李某某获悉后,让张某某、李某甲男、王某某等人驱车赶到,不但对闫某某、宋某某进行语言恐吓,还持铁棍将元明粉袋子捅破,致使元明粉撒落一地,之后,被迫从李某某处以4050元的高价购得4.05吨硫酸,李某某从中获利1620元。期间,李某某得知“唯一化工协会”各经销商开会时,枣强县兴旺化工原料的经销商郑某某及新屯乡的赵某某没有参会,虽多次电话催促未予理会,便生怒气,2013年3月16日2时许,李某某让张某某、李某甲男、王某某、马某等人驱车到郑某某的门市处,将其门市价值人民币219元的门窗玻璃砸毁后逃跑;同年3月18日,李某某又让张某某、李某甲男、王某某、马某等人驱车到赵某某的门市用铁棍将室内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监控摄像头及玻璃砸毁后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其辩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已退还赃款,请求从轻处罚。为自己作罪轻辩护。经审理查明,2013年正月初,李某某(已判刑)觉得枣强县大营镇、新屯乡两地的化工原料市场很大,为垄断两地的化工原料市场,从中牟取暴利,同年农历正月初三,李某某在枣强县恩察镇租房经营化工原料门市,起名“唯一化工协会”(无照)作为协会的总部,并先后纠集张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刑)、被告人王某某及马某(现网上追逃)作为协会成员,李某某担任协会的会长,以维护协会的利益。2013年3月的一天15时许,在李某某的主持下组织大营、新屯等地的20多家化工门市经销商到协会开会,会上李某某宣布以后大营、新屯的化工原料市场由“唯一化工协会”统一管理,所有的经销商进货必须通过“唯一化工协会”,并给各个经销商印发了由其制订好的化工原料价格表,表上的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要求经销商必须按价格表执行,还声称将外地来大营卖化工原料的经销商赶出去,不让外地商户来,只让参与协会的商户卖。会后,李某某指使张某某、李某甲男、王某某等人开车到各个经销商处转悠,监督他们的执行情况。“唯一化工协会”成立后,在李某某的操纵下,枣强县恩察镇四敦化工商行的经销商李某甲迫于压力从“唯一化工协会”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进了3.8吨硫酸,当时市场价格为每吨650元左右,李某某从中获利1600元;同年3月14日上午,李某某以每吨700元的价格将20吨元明粉卖予枣强县大营镇韩庄村的刘清涛,当时市场价格为每吨500元左右,李某某从中获利4000元;同年3月15日,新屯乡蔡屯村的张某甲给王吕卷村的一个客户送货时,被张某某、李某甲男、王某某等人拦截,因嫌其所售化工原料价格低,未执行协会的统一规定的价格,而对张某甲进行恐吓,致使张某甲无法正常经营;同年3月18日,枣强县新屯乡宋新屯村的宋某某没有通过“唯一化工协会”进货,而是自己从衡水闫某某处购进了8吨元明粉等物品,李某某获悉后,让张某某、李某甲男、王某某等人驱车赶到,不但对闫某某、宋某某进行语言恐吓,还持铁棍将元明粉袋子捅破,致使元明粉撒落一地,之后,宋某某被迫从李某某处以4050元的高价购得4.05吨硫酸,李某某从中获利1620元。期间,李某某得知“唯一化工协会”各经销商开会时,枣强县大营镇曙光街兴旺化工原料的经销商郑某某及新屯乡赵庄村的赵某某没有参会,虽多次电话催促未予以理会,便生怒气,2013年3月16日2时许,李某某让张某某、李某甲男、王某某、马某等人驱车到郑某某的门市处,将其门市价值人民币219元的门窗玻璃砸毁后逃跑;同年3月18日,李某某又让张某某、李某甲男、王某某、马某等人驱车到赵某某的门市用铁棍将室内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监控摄像头及玻璃砸毁后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已挥霍。案发后,同案犯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男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主动到枣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缴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郑某某、赵某某等的陈述,证人李某乙、张某甲等的证言,书证枣强县物价局(2013)第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唯一化工协会”统一价格表、枣强县化工经营户给司法机关的一封信、被告人王某某缴出赃款证明及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并经当庭质证核实,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卖商品,侵犯了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缴出全部违法所得,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 豹审判员 姚振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