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郭某,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冯 婷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