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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执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洪胜与刘文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570号申请执行人:孙洪胜,男。委托代理人:孙绍成,男。被执行人:刘文英,男。申请执行人孙洪胜与被执行人刘文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土地流转金6435元及2013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文英欠申请执行人孙洪胜土地流转金6435元及2013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流转金1887元,余款及2013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定于2014年9月7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文英负担。如逾期履行则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林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王颢燃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