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少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董某抚养费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少民初字第106号原告董xx,女,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理人金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址同原告,系原告母亲。被告董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董xx诉被告董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梅独任审判,书记员肇丹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金x,被告董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20xx年x月xx日被告与我离婚,离婚至今被告未按规定支付抚养费。离婚至今共计给付6500元抚养费,拖欠17500元抚养费,离婚一年多了,我也和被告多次要过抚养费,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我一人难以承受孩子的抚养费,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欠抚养费属实,因为我没有钱,所以一直没给原告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金x与被告董xx于20xx年x月xx日经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即原告由其母亲金x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抚养费,至今共拖欠抚养费17500元。原、被告协商未果,于20xx年x月xx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并给付拖欠抚养费175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出生证明、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离婚时已约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但被告一直未实际履行,至今拖欠抚养费175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抚养费17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xx每月给付原告董xx抚养费1500元(从20xx年x月起至原告董xx年满18周岁止);二、被告董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董xx拖欠的抚养费17500元,如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董xx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肇 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右边界2.7CM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