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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家信用社与张成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家信用社,张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家信用社。被执行人:张成山,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成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农安县民法院(2013)吉农民督字第68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辉审判员  崔永富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