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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焦娇申请执行牛兆滔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娇,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牛连理,牛兆滔,牛连硕,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焦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焦娇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牛连理被执行人牛兆滔被执行人牛连硕被执行人薛鹏焦娇申请执行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牛连理、牛兆滔、牛连硕、薛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2014)焦恒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兆滔在银行的存款68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  海  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焦  丽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