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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钦钹、陈火炎、陈婉嫩与蔡明雅、石狮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钹,陈火炎,陈婉嫩,蔡明雅,石狮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陈钦钹,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陈火炎,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陈婉嫩,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明雅,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石狮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法定代表人蔡子猛,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钹、陈火炎、陈婉嫩与被告蔡明雅、石狮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钦钹、陈火炎、陈婉嫩以拟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钦钹、陈火炎、陈婉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钦钹、陈火炎、陈婉嫩负担。审判员  吴志生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庄英材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