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同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骆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同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骆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42号原告武汉同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好福星城市花园4栋6层16、17、18号。法定代表人陈素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江林、张青,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骆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同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骆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同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同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同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542元由原告武汉同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艳玲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