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卢国荣与吴建福、周风英、周国荣、刘宝英、莆田市涵江区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卢国荣,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戴光兴(特别代理),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水英(特别代理),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福,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周风英,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周国荣,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福州市鼓楼区人,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宝英,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州市鼓楼区人,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荣诉被告吴建福、周风英、周国荣、刘宝英、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国荣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国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荣撤回对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振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