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一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克文与蔡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文,蔡青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472号原告:徐克文,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蔡青春,男,50岁,汉族。原告徐克文诉被告蔡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克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青春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克文诉称:2011年4月3日,被告蔡青春向原告借款23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徐克文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借款人蔡青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蔡青春却拒绝还款,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3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蔡青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蔡青春向徐克文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徐克文人民币贰万叁仟元(23000)”,蔡青春在借条右下方落款处签名。该笔借款蔡青春一直未归还,以致成讼。以上事实,有徐克文的陈述、徐克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借条原件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蔡青春向徐克文出具的借条内容可见,双方关于借款金额、借贷关系的权利义务人均有明确约定,借贷关系应属合法有效。作为债权人的徐克文有权向蔡青春主张民事债权,作为债务人的蔡青春应当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蔡青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徐克文借款本金2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188元(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488元,由蔡青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存祥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凌雪附:法律条文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