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达达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达州骨科医院与李小红、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骨科医院,李小红,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达州市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郑杨,系该院后勤保障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杰,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红,男,生于1968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区。被告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原告达州市骨科医院诉被告李小红、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审查立案,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骨科医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骨科医院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爱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段遂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