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徐桂海与高密市密水街道大胡社区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海,高密市密水街道大胡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徐桂海。被执行人高密市密水街道大胡社区居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桂海与高密市密水街道大胡社区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