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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33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罗某甲,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罗厚根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王某、罗某甲于1999年10月份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罗玉芹,××××年××月××日生育儿子罗某乙,但至今未办结婚证。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是罗某甲带领儿子、王某带领女儿各自吃饭,罗某甲还常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故王某起诉要求带领抚养罗玉芹,罗某甲带领抚养罗某乙,抚养费理。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王某以其与罗某甲之间系同居关系起诉来院,但是在庭审中,王某自认双方办理了结婚证,只是结婚证都在罗某甲处,自己无法拿到。故王某主张的该法律关系显与事实不符,属起诉条件缺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