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威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舜申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威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余姚市舜申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唐山市金威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达公司),地址:河北省玉田县虹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余姚市舜申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申公司),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S4-2号。法定代表人熊慧英,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威达公司被告舜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威达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威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