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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周芳、魏兰英与孙俊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芳,魏兰英,孙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周芳,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2日,干部。申请人魏兰英,女,汉族,生于1938年8月12日,居民。被申请人孙俊涛,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6日,农民。申请人周芳、魏兰英与被申请人孙俊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宜,申请人周芳、魏兰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孙俊涛所驾驶的豫E199**/ET8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保全措施,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芳、魏兰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申请的诉前保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俊涛所驾驶的豫E199**/ET8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周芳、魏兰英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兰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