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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黄富钧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富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369号罪犯黄富钧,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瓯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富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7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富钧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8.6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富钧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