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291号李严进与李伟进、李武俊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严进,李伟进,李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李严进,农民。被执行人李伟进,农民。被执行人李武俊,农民。本院在执行李严进与李伟进、李武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伟进、李武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进、李武俊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2013)宾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宾拘字第74号拘留决定书,对李伟进拘留于宾阳县拘留所,之后被执行人李伟进主动赔偿了申请执行人李严进3612.5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宾字第5号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解除对李伟进的拘留。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松君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莫伟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