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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邱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邱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2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龙岗区美媛素美容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申请撤诉,实际应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元)。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3)150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撤诉裁定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琼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