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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与王学芹、胡善阳、张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王学芹,胡善阳,张守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5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住所地五莲县罗山路51号。代表人:王新慧,行长委托代理人:秦雷,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王学芹。被告:胡善阳。被告:张守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与被告王学芹、胡善阳、张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欠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保全费160元,合计2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琦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丛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