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要法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襄樊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阿莱斯(高要)化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委托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樊昇华建筑工程有好公司,阿莱斯(高要)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襄樊昇华建筑工程有好公司。被执行人阿莱斯(高要)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阿莱斯(高要)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7日内支付工程款794619.81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执行费10346元。但被执行人阿莱斯(高要)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阿莱斯(高要)化工有限公司的冷却包装车间。二、查封被执行人阿莱斯(高要)化工有限公司的仓库。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广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