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杭州丽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306号原告:杭州丽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丽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立平、张敬伟。被告:浙江嘉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丽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丽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正在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丽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丽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03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