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世海与穆秦、蒲洪、唐永光、蒲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海,穆秦,蒲洪,唐永光,蒲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王世海,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穆秦,女,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蒲洪,女,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唐永光,男,196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蒲靖,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海诉被告穆秦、蒲洪、唐永光、蒲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海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海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王世海承担。审判员 李开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