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赤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世海与穆秦、蒲洪、唐永光、蒲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海,穆秦,蒲洪,唐永光,蒲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王世海,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穆秦,女,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蒲洪,女,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唐永光,男,196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蒲靖,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海诉被告穆秦、蒲洪、唐永光、蒲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海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海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王世海承担。审判员  李开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