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朱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武晓芳与李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晓芳,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坛朱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武晓芳。被执行人李志平。关于武晓芳与李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3)坛朱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确定,被告李志平同意返还原告武晓芳借款38000元,此款于2013年8月1日前履行完毕,诉讼费375元由被告李志平负担。逾期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武晓芳的申请,本院于依法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涉及被执行人李志平及其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金坛市瑞鑫彩印包装厂债权人众多,其债务较大,被执行人李志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李志平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金坛市瑞鑫彩印包装厂的房地产及有关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和变卖,涉案财产现已处分完毕。根据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申请,2014年7月3日本院依法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涉及李志平、金坛市瑞鑫彩印包装厂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武晓芳已经分配到执行款7348元,剩余执行标的尚未实现。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强制措施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平投资设立的金坛市瑞鑫彩印包装厂财产进行了处分,各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其不足清偿部分的债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未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晓芳以被执行人李志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坛朱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芳审判员 王先彪审判员 王保民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