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张商初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苏州德仁橡塑有限公司与昆山钜瑞盛精密塑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张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德仁橡塑有限公司,昆山钜瑞盛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张商初字第0190号原告苏州德仁橡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28628-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彩虹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道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钜瑞盛精密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25432-3,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同创路36号2号房。原告苏州德仁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钜瑞盛精密塑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但该件被退回,理由是“人已他往”。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书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提供的则依法缴纳公告费,启动公告送达程序。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告地址,也未缴纳公告费。本院在期满后再次电话督促原告缴纳公告费用,但原告至今���缴纳,也未作出合理说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德仁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财产保全费220元,两款合计3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凡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