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临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董新胜与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胜,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临民初字第584号原告董新胜。委托代理人陈永铭。被告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江。原告董新胜诉被告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董新胜委托代理人陈永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截至2014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950元。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95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资表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事实。被告未按时支付所欠工资,应承担支付所欠工资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董新胜工资109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