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泾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村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人民审判员  樊小民人民陪审员  孔军宏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