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惠民与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民,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李惠民,男,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钟建松,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李丽桂,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民与被告漳州中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少辉审 判 员 吴辉强人民陪审员 沈秋恋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绪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