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XX与谢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494号原告XX,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谢梅芳,女,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谢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金审 判 员 邬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顾燕丽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