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工商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行执字第32号申请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青年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成秀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姚玉敏,该局公平交易局一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清华,该局公平交易局科员。被执行人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刘仕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照,商河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1日以被执行人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于2013年7月起开始生产销售标有“山水”、“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净含量:50KG”等字样的山水水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商工商标处字(2013)第0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山水东岳”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泥28袋,予以销毁;3、罚款30000,上缴国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济商工商标处字(2013)第0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0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12日经被执行人申请,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缴纳罚款,并于2013年10月12日为被执行人送达了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被执行人在2014年3月份,分两次共缴纳罚款14000元,剩余罚款至今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商工商催告字(2014)第001号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罚款16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济商工商标处字(2013)第0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全部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济商工商标处字(2013)第0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即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二、限被执行人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罚款16000元。三、如被执行人济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长青代理审判员 赵钦东人民陪审员 张清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