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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盛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盛某,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