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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宁波与李永生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李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被执行人李永生。申请执行人宁波与被执行人李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李永生给付申请执行人宁波5,51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