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孙志军与赵梓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志军,赵梓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425号申请人孙志军。被申请人赵梓璇。申请人孙志军与被申请人赵梓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肇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梓璇驾驶的鲁G×××××号客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