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裕民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跃辉与赵海成、杨瑞巧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跃辉,赵海成,杨瑞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裕民保字第00105号申请人郭跃辉。被申请人赵海成。被申请人杨瑞巧。申请人郭跃辉欲起诉被申请人赵海成、杨瑞巧,为保证日后审理及执行的正常进行,于二○一四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或其他相同价值财产,申请人郭跃辉已向本院提供500000元现金及其担保人李遂果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开泰街西侧北临三简路开泰小区15-2-201房屋一套、担保人朗建光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95号鑫海天住宅楼6号住宅楼03单元1501号房屋一套、担保人朗尚中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95号鑫海天住宅楼6号住宅楼01单元1002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海成、杨瑞巧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或其他相同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遂果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开泰街西侧北临三简路开泰小区15-2-201房屋一套。三、查封担保人朗建光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95号鑫海天住宅楼6号住宅楼03单元1501号房屋一套。四、查封担保人朗尚中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95号鑫海天住宅楼6号住宅楼01单元1002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