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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陆佳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797号申请执行人王菊。被执行人陆佳恩。法定代理人汤健(系被执行人之父),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菊与被执行人陆佳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启少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陆佳恩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菊98530.57元,该款由被执行人陆佳恩的法定代理人汤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并承担受理费4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8935.57元(其中赔偿款98530.57元、受理费405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付款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2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2015年4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承让;如逾期则按原判决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了第一期的5万元,此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据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已执行到位5万元,尚未执行到位4万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少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红忠执行员  黄志勇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建娥 搜索“”